怎么想的!酒驾肇事后竟二次饮酒,还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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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理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后,竟试图通过二次饮酒掩盖酒驾事实,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然而,这种“小聪明”不仅无法脱罪,反而会被依法以第二次饮酒后的酒精含量定罪处罚——逃避责任的行为,只会让自己陷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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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日,被告人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掩盖醉酒驾驶的行为,在车内二次饮酒,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8.24mg/100mL。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大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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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


检察官提醒

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找方法”“钻空子”等手段逃避法律追究,这么做不仅无法逃脱制裁,反而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付出更为惨痛的法律代价。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漠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非一句空洞的宣传口号,杜绝酒驾醉驾需从每一个人做起,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来源:“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迟晓娟

责编:字昕

终审:苏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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