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走进广播室】《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重点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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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走进广播室,喇叭架起连心桥”。本期邀请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人员雷时丹与大家分享《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重点内容讲解详细内容请点击音频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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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国有林场的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立国有林场,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面积5000亩以上、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明晰的林地。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有关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所收林地补偿费应当全额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

其他经营性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在不破坏生态、保证国有林场集中连片完整性的前提下,实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偿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修复。


四、国有林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毁坏树木、蚕食林地,毁林采种、开垦、烧荒,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三)新建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摆摊设点,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

(二)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采集野生植物;

(三)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修筑便道;

(四)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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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制作:梁河融媒

编辑:姜子骥

审核:杨发文  尹凯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