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洱海流域违法违规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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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4年5月24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良石咖啡(闸门分店)附近,有人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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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已经离开,只留下两根锚鱼钓竿,执法人员将违规渔具进行没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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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5月26日5时27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王某文在大理市双廊镇北大门附近洱海水域违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文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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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5月27日18时3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苏某雄在大理市上关镇西闸尾水泵站以南洱海水域违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苏某雄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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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洱海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捕捞。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根据广大钓鱼爱好者要求,目前大理市在泰安桥以西的西洱河河道划定了娱乐垂钓区,可以进行娱乐性岸钓,但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小知识

锚鱼是一种快速捕鱼方法,和钓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锚鱼是指借助摄像头、显示屏等辅助工具,利用锚钩、鱼线、鱼竿刺中鱼的身体,并将鱼快速拖拽出水面。锚鱼是一种残忍的捕鱼方式,被锚钩挂上的鱼就算是脱身了也会死亡;同时,锚鱼的目标鱼都是中大型鱼,一个水域里中大型鱼被大量捕杀,必然会打破水体的生态平衡。


案例四

2024年5月28日15时39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雄在大理市双廊镇玉矶岛洱海水域违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赵某雄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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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5月29日4时2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兵在海东镇南村水泵站附近洱海水域违法捕捞,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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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洱海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六

2024年5月29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禾田里精品民宿(金喜公路北)附近,有人摆摊,设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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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和喜洲镇迅速行动。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举报属实,并现场查获当事人向某、赵某鑫在大理市喜洲镇上关花加油站生态保护核心区内设点经营(卖咖啡),执法人员依据《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对二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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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七

2024年5月4日11时2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施某杰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施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施某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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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4年5月9日18时1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炳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赵某炳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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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4年5月9日19时32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王某新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王某新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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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2024年5月22日18时2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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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洱海保护行动中来,共同守护这片美丽的湖泊,及时制止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当你发现洱海边的不文明行为,请果断介入,及时制止,或用你的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李玲

责编:张银珍
终审:苏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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