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流域锚鱼、垂钓......违法违规行为再曝光!
2024-05-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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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2024年4月11日6时33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某在银桥镇锦溪北洱海水域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1日,赵某某因同样违法行为再次被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5月4日,在收悉抖音网友“@喜樂仙-戶外露營-宿山野找自己覓喜樂”发布的“原来钓鱼竿还带摄像头,这师傅在洱海边钓鱼”的视频后,州、市洱管局高度重视,安排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核实,该违法捕捞行为事发地为双廊镇原双廊小学旁洱海水域,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经走访调查,查找到涉案当事人张某。张某承认自己于5月4日早8时左右,在原双廊小学旁洱海水域,使用锚鱼竿在洱海水域进行锚鱼,但没有渔获物,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大理市洱海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4日18时39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胡某在上关镇海潮河村和双廊镇交界处的洱海水域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胡某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温馨提示:洱海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2024年4月2日21时2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辉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辉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5日14时4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苏某泉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苏某泉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0日19时1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唐某虎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唐某虎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1日11时0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苏某东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苏某东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上关镇海潮河村附近,有村民在山脚下私自搭棚卖咖啡,炸洋芋等有油烟食品,将凳子摆到公路上,对路过车辆造成影响,且海边上已经丢了大量垃圾!这种行为不仅对洱海环境造成污染,更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摊位旁已有落石,安全隐患极大,而且该路段是一个弯道,摆摊行为不仅危及自身,也给过往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上关镇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通知执法人员赶往现场。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已责令该户拆除整改,并通知其不得占道经营。
温馨提示: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保护洱海并非遥不可及的壮举,而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当你发现洱海边的不文明行为,请果断介入,及时制止。如果您不便直接干预,那么请记录下这些不当行为,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让我们共同确保这些问题能被及时处理。